第一,总则的功能不明晰。
〔[19]〕例如,激进的联邦党人詹姆斯·威尔逊在宾夕法尼亚州的宪法确认大会上为这种遗漏进行了辩护,他反问道:谁敢保证能够将人民的所有权利都列举出来?一旦在宪法上列举人民权利,那种列举必然是不完整的,如此一来,没有列举到的权利将被假定是制宪者有意忽略的。Heller案为我们考察第二修正案的历史和法理学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切入点。

〔[38]〕如此一来,序言性条款并不构成对实施性条款的限制,则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当然是一种应受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56]〕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判决Heller案时,法院找不到任何有参考价值的先例。第一次在没有引述任何论据的情况下,斯卡利亚就直接断言:‘第三,当一个国家的所有正常人都被组织起来接受军事训练时,他们就能很好地防止暴政。在McDonald案中,最高法院被要求决定第二修正案是否被第十四修正案吸纳以拘束各州。因为斯卡利亚使用了传统的合法目的这一短语,因此可以合理推断对使用武器进行狩猎、运动,以及其它娱乐性活动进行保障都是符合Heller案的精神的。
因为这些语义上的争论会极大地影响到每个大法官最终的解释,因此,它们自有存在的价值。文章来源:《行政法论丛》第20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66-322页。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与前一情形在自身目的上就已存在明显区别,针对依据民族特点而作的变通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少数民族权益以及维护宪法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等方面,而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目的是为全面深化改革探路。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1期。此条文实际肯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3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2014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年2月)。[43]《立法法》第13条有关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的规定反映出十八届三中全会与四中全会的要求。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贯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与保障改革的要求,既提升了地方改革试验的明确性与系统性,同时也确认了地方改革试验的合法性,从根本上保障地方试验的积极性。
在《立法法》(2015)通过并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此类授权决定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12月)等。[9]需要指出的是,也有研究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此类决定中的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虽然是法律修改,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作出授权。

这些学者的判断不无道理。[11]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的受权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等。所以,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改此类授权决定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内容这一问题,研究者们一般认为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时满足《宪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则有权修改非基本法律,同时也有权在全国人民大表大会闭会期间,在不与基本法律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显然不是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授权立法。
综上所述,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并非法律修改,而是法律修改的试验模式[16],而《立法法》(2015)第13条则是对此种试验模式在法律层面的明确。只有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才能采取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使用法律部分规定的方式。尤为重要的是,由于授权地方改革试点而产生的法律条文间横向或纵向的竞争,有导致法律体系自身结构紊乱的可能,进而对法秩序的形成与保持产生消极影响。在《立法法》中,变通规定的表达出现在以下两种情形中:一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据当地民族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情形。
这种可能性以授权主体主观方面的角度来理解,即表现为一种试验性,而试验性在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具体文本和试验实践中,则集中表现为暂时性与局部性两方面。地方改革试验最初往往以改革的良好效果稀释对改革涉嫌违法的批评。

[15]局部性则表明了试验的空间维度。如何协调改革与法治关系,尤其是改革与法治的安定性的关系,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中期报告的目的在于保证地方改革需求与地方知识及时输送至中央,以便授权能够应时调整纠偏。邓小平顶住批评声音,完全支持了习仲勋等人提出的方案,并保证中央虽然没有钱,但可以提供政策,让广东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作者简介:彭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而参与讨论的研究者们的分歧关键在于是否将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定性为法律修改二是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情形。
虽然授权立法与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在授权主体、受权主体、运行逻辑等方面存在共通之处,但二者也有明显差异。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贯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与保障改革的要求,既提升了地方改革试验的明确性与系统性,同时也确认了地方改革试验的合法性,从根本上保障地方试验的积极性。
但是实际上,前述内容并不足以完全证成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就是法律修改。因为从法律文本来看,《立法法》(2015)第13条已经明确只能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而法律废止的试验则要求暂时停止适用整部法律。
[31]例如,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出修改。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就明确该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决定中涉及的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有效。
下位法与上位法在条文内容上的竞争与淘汰,导致二者间效力等级顺序变得模糊,法律体系整体更加扁平,而竞争关系中的上下位阶条文间实际上呈现一种动态平衡。法治与改革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指导下的改革具有较高的系统性,而且,改革的系统性与明确性相辅相成。[27]例如,1979年4月,习仲勋及其同事根据谷牧的建议提出,希望允许广东全省实行特殊政策,使其能够采取灵活措施,吸引生产出口商品所必需的外资、技术和管理方式。
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作者简介:彭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这些学者的判断不无道理。《立法法》(2015)第13条在法律层面确认了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所生成的法律修改的试验模式。
同时,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也无法完全达致法律修改的效果——例如,被暂时调整的法律条文在试点地区内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非失效的状态。[6]参见刘志刚:《暂时停止法律实施决定的正当性分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4期,第60-62页。
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功能的发挥必须依仗相应报告制度的强化与完善。是否正式修改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所涉及的法律,则取决于有效期限内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的实施效果。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作为法律修改的试验模式,正是保障法律修改及时性与审慎性相协调的可行路径。[24]本文认为,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双重背景之下,协调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也是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的重要功能之一,本小节第三部分将展开这方面的阐述,资不赘述。
[15]局部性则表明了试验的空间维度。二、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的性质 (一)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不是什么 有研究者尝试将前述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纳入《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立法的范畴内,使其具有合法性。
而十一届人大的相关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统计(2013版)》整理得出,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统计(2013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43页。在发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功能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需要更加审慎与克制地运用这种授权,同时通过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监督等方式,避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可能的变相扩张。
[31] 在中国立法实践中,存在着试行法、授权立法、经济特区立法等立法的试验制度,这些制度反映出中国立法活动强烈的试验特征。可见,延展有效期也是可能情形之一。 |